典型案例分享【案情】2011年,被告杨某驾驶小轿车,撞上同方向被告陈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车上乘员巫某等人及陈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因事故双方责任人和受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经三被告申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于2011年10月28日同意并为被告巫秀梅垫付医疗费11549 76元。保险公司为该交通事故理赔后,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垫付的医疗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垫付费用,被告巫某在交通事故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1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
案例1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某将杜某某撞倒在地。杜某某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 心房纤颤;2 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 85元。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同年8月17日,杜某某去世。杜某某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陈某某一方辩称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案情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亚平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永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基本案情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27658 05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