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1月,于某在保险公司为其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22年6月,于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某段路段的下坡处,下车后发现车辆前溜,遂站在车前方推车阻拦,被车辆和路旁电线杆挤压身亡。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于某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于某作为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第三者
原告:冯某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04666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负责人:陈强龙,总经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
原告周某某起诉称:2012年12月5日凌晨,被告陈某2驾驶浙C 轿车从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往水头镇方向行驶 。 当日2时35分许,途经57省道12Km+720M处即平阳县麻步镇陶贡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原告周某某驾驶的浙C 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浙C 轿车车上乘员李某某、欧某2英受伤的交通事故 。 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平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原告所驾驶的浙C 轿车被撞后,经车辆维修部门拆解估损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实际价值
案例:2008年7月25日,顾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各一份,受益人为其子小余,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43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康宁定期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9年4月25日,顾某为其子小余投保国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受益人为顾某,保险期限
关键词:乘客未注意后方电动车打开车门发生事故,乘客、驾驶员、电动车三方如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如何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可以向乘客追偿?乘客与驾驶员对伤者的责任如何承担,是按份责任,还是共同赔偿?【案例】2022年3月,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车辆载着乘客刘某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时,陈某未提醒刘某注意后方来车,刘某也未主动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下车,导致正常骑行电动车的张某避让不急,撞上车门后摔倒受伤。经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