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
问:不具备上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
问: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答: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答: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将其列为被告。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此予以统一,即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2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
问: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对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问: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