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重置费用的计算方法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1-13 16:55:09

保险车辆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保险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实际价值的确定方法:

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是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具体用哪种,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全损车辆重置费用中的车辆购置税。注:车辆重置费包括车辆自身的价格、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等。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车辆购置税是否应计入财产损失范围,如应计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新购车辆必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常某道车辆受损后被推定全损,再次购买车辆后必然向国家交纳车辆购置税。故车辆购置税应属于车辆重置费用。但该项损失的计算,应考虑常某道已使用车辆的年限情况。据此,一审酌定常某道车辆购置税损失为28350元[37800元×(297800元(投保的车辆价值297800元)÷396800元)]。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车辆购置税损失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间接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陈某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即19845元的赔偿责任。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关于车辆购置税不应纳入车辆损失且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车辆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开支的费用。而车辆购置税属于车主购车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于车辆的重置成本,应当作为直接损失认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车辆拆捡评估费是确定车辆损失程度必然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平安财保夷陵公司提出车辆购置税、车辆拆捡评估损失不应由其赔偿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鄂05民终18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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