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存在参与度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09 22:34:00

交通事故伤者存在参与度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

【审查要点】

原则上不影响责任比例。具体操作中建议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1)年老体弱,存在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

(2)特殊体质,天生某些身体机能与常人相较有异;

(3)原有疾病,侵权行为诱发了自身疾病或者侵权行为是产生病理症状的次要因素;

(4)原有残疾或者原有旧伤,侵权行为加重了残疾等级或者导致了功能受限情况加重;

(5)老年人因侵权行为需要治疗,在治疗时诱发了老年病,使得损害后果加重。

前述第(1)、(2)种情况不再区分原因力,第(3)、(4)、(5)种 情况建议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可以全额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定型化赔偿的项目,可参照原因力鉴定的意见,酌情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典型案例】

荣宝英与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裁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要旨:本案例生效判决认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否应当扣减,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例中,受害人不应对特殊体质在伤残中存有参与度而负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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