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该怎么赔
【审查要点】
应结合各方证据进行判断,如基本能证明碰撞发生,但无法确认具体原因或责任的,原则上同种交通工具责任各半承担;非同种交通工具,由机动车方举证非机动车方存在违法行为,如不能提供,一般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案例】
(1)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裁判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金民终1025号〕
裁判要旨: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启明车辆 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2)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裁判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0993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 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