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要点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具体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 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 级:30%;九级:20%;十级:10%。如有多个伤残等级,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六到十级附加计算2%,二到五级附加计算4%,但累计不超过10%。
【注意事项】
因交通事故受伤者,被侵权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 事故原因死亡的,倾向性意见按照最低标准五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但诉讼期间如果被侵权人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自然延伸,则应以其死亡后果计算赔偿金额。承办人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对诉请进行调整。
【典型案例】
王某等诉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7号〔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民再11号〕
裁判要旨: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受害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就此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最终损害结果进行审查,并基于查明的事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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