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注意点
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收入减少状况计算;有工作证明所属行业,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 平均工资计算;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比照下岗人 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根据受 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 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就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 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将导致其收入的实际减少。此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 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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