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驾驶员和乘客对外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08 12:09:28

驾驶员与乘客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等与莫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年度上海法院 精品案例〔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2 民终5000号〕

裁判要旨:在驾驶员与乘客的共同侵权构成方面,本案注意到了驾驶员与乘客的意思联络与行为(停车、下车)的起承关系,并特别强调了驾驶员对乘客下车的控制力。例如,停车位置和下车时机的选择,驾驶员都可以作决定,而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在非机动 车道内下车可能对车外过路人员造成一定的风险,但双方显然均自信能够避免,故双方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确有危险,驾驶员还可以锁定车门防止乘客擅自打开车门后下车。因此本案中驾驶员声称其已口头提醒乘客下车应注意,但未能采取更有效措施(锁定车门)防止事故发生,具有更大程度的过失,应对外承担更多责任(70%)。驾驶员与乘客的共同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构成的核心认定因素,本案裁判具有合理性,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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