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的原告是谁?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07 10:09:55

机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财产保险。

一 、起诉主体的审查及认定

起诉主体一般为投保人、实际车主、驾驶员。

【审查要点】

1.起诉主体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作为判断保险利益有无的时间点。

【注意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除被保险人外,若投保人、实际车主及驾驶员等其他主体起诉,只要其在事故发生时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事后受让保险权益的,亦可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向保险人主张相关权利。

售后回租或贷款购车情形下,保险合同中往往将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或银行约定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保险人往往以其未取得“受益人”的权益转让证明为由拒绝赔付。无论受益人是否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索赔权益转让书,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向保险人主张损失赔偿。

车辆转卖后发生事故,如不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则车辆现所有权人可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车辆转让前发生事故的,除买卖双方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原车辆所有人仍可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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