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06 19:41:20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第三者”。在实务中,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经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远置身于车上,总会有上车和下车的过程。上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外到完全在车内的过程,下车则是身体完全在车内到完全在车外的过程。保险合同所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非永久性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因此,正在上下车人员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能简单地画等号,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二者的身份: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而非以事故发生的结果为时间节点。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时、 结果发生之前的事由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保险事故的近因。二是在空间上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一 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 不包括原在车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下的人员。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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