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自燃或不明原因火灾车损险保险理赔吗
【审查要点】
(1)保险合同将“火灾、爆炸……”作为保险人责任范围;
(2)保险合同将“自燃、不明原因火灾……”作为免责事项;
(3)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注意事项】
“机动车损失险”和“自燃险”并非同一险种。若车辆系自燃,保险人可依据合同条款予以免责,但应提示和说明。
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不可排除因车辆自燃引发的火灾”的,如果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燃事实,法院不宜仅依此作出自燃是火灾事故发生唯一原因的推断。
“不明原因火灾”属广义“火灾”范畴,在不同的理解和使用情境下,内涵和外延不同。对此若存争议,应结合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以及具体案情事实,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仍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可考虑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车辆起火的原因能否明确是损失能否获赔的关键。若缺乏权威、直接、确定性结论的,在火灾原因的证明上,应当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可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典型案例】
杨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民申4577号〕
裁判要旨:根据涉案保险合同释义,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涉案车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汽车油底壳破损导致机油外泄遇高温发生火灾。同时,并无证据证明油底壳破损系发生交通事故撞击导致,因此涉案车辆起火燃烧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自燃情形,属于免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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