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审查要点】
(1)非营运小型车辆超过注册登记6年,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除上述车型外的其他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车辆按规定年检检验不合格。
(2)保险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
(3)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
【注意事项】
非营运小型车辆未“检验”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注册登记6年以内未进行每2年一次申请领取检验标志的例行检查;
二是超过注册登记6年,未按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于保险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检验……”仅指安全技术检验,不包含非上线的例行检查。
若保险合同条款未明确“检验”一词具体内涵或作出特别约定的,结合当前 国家机动车检验工作6年免检制度总体从宽的形势和要求,应解释为 仅指安全技术检验,不扩展至未进行每2年一次申请领取检验标志的情形,此种理解也有利于被保险人,避免权利义务失衡。
该项免责条款属于危险状态事故免责条款,即保险人对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此种条款的特点是强调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该责任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保险人即可免除其保险责任,而无需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所产生的。因此,认为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需有因果关系的观点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不应采纳。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即发生法律效力。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仍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此拒赔。
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检验的主体应理解为专业的检验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不包括车辆驾驶人员,不可随意附加被保险人对车辆状态核查检验的义务。“按规定检验”不能理解为事发后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
附:【审判观点】
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检验的主体应合理理解为专业的检验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不包括车辆驾驶人员。
【评析意见】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社会常识,合理界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检验的主体合理解释为专业的检验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若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年检有效期内,且无证据显示车辆存在驾驶员在驾驶前可以合理发现的明显安全性能问题的,该免责条款不适用。
【典型案例
展大贸易公司与平安财保江阴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辑〔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案号:(2019)苏民再61号〕
裁判要旨: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被保险人车辆,逾期未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的,并不能当然属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对于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机动车,在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存在不符合实质性安全质量标准,或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按规定不符合免检条件的情形下,保险人仅因车辆未领取检验标志主张免于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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