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或特种车辆发生事故保险理赔吗?
【审查要点】
(1)造成事故的车辆系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或特种车辆,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实习期间;
(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此有约定,保险人对条款进行了提示;
(3)涉及增驾限制内容的,保险人对条款须提示并说明。
【注意事项】
实习期不得驾驶牵引挂车或特种车辆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对该合同免责条款仅需履行提示义务。“驾驶员在增驾准驾车型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仅在行政规章中规定,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此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仍应该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的相关规定,结合驾驶证载明的时间信息,对实习期间作出判断。增驾车型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实习期间起算点应以允许增驾之日起算12个月,或者以驾驶证副页记载的截止日期为准。
如保险人以该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投保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拒赔的,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危险程度是否显 著增加及因果关系予以分析。
此外,在实习期内亦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审核要求同本条。
【典型案例】
金举洪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19)沪74民终556号〕
裁判要旨:初次申领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驾驶人对其准驾的车型尚处于陌生状态,因此产生了涉及实习期的相应管理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涉案车辆时若仍处于准驾该车型之实习期,保险人亦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列明对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之情形不负责赔付,且已就该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人可据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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