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杭州建德的一起在斑马线上的交通肇事罪案,经杭州律师郑君辩护,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A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富衢线131KM+200M(航头镇溪沿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王某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其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建德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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