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1月,于某在保险公司为其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22年6月,于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某段路段的下坡处,下车后发现车辆前溜,遂站在车前方推车阻拦,被车辆和路旁电线杆挤压身亡。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于某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于某作为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第三者的身份关键是看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车辆内或正在驾驶车辆,本案的于某虽是被保险人,但事故发生时其已经离开车辆,由于车辆前溜与身处车外的于某发生碰撞,此时于某的身份已经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属于该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其近亲属应得到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界定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本案于某不属于第三者,其亲属不应得到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从本质上属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即“自己对自己侵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无论行为人对自身之损害系故意为之或者放任发生,其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同时,“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本案于某既是被保险人也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其将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停放在坡道上,车头朝下坡、前方是电线杆,车辆超载。于某下车后发现车辆前溜,遂站在车前方推车阻拦,其站立于车前方的下坡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载装货,并将车辆停于下坡,对车辆下溜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此时却自行身处车辆和电线杆之间,想以一己之力阻拦超载车辆下溜,导致被车辆和电线杆挤压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完全是其放任行为造成,因此,于某不能成为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其亲属不能主张于某是交强险的中的第三者而得到赔偿。
附相关案例:
(2020)浙0602民初3030号,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支持。
(2020)鲁1002民初215号,(2020)鲁10民终2568号,(2021)鲁民申2933号,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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