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座位险如何理赔?
我们认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从性质上讲是财产保险非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旨在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即被保险人基于各种法律关系对车上人员的伤亡而负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的该赔偿责任风险可通过所购买的该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保险条款可以知道:
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的理解:座位险的理赔前提是,被保险人需要对车上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也即,被保险人(驾驶员)要承担事故责任: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无责的,座位险就不会启动理赔,因为所有的赔偿由对方承担。
另外,根据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上述条款的理解:座位险的理赔前提是,哪怕是被保险人承担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但是如果车上人员的总损失在对方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也不存在启动座位险理赔,因为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无需承担实质上的赔偿责任。只有当车上人员的总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也即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才按上述赔款计算理赔金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为被保险人转嫁、分散其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而设置的险种,可理解为“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需以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为前提。
从上述的论述可以得知:车上人员险是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填补其损失的。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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