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554元;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733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397元(2023年数据,24年未公布)。
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可参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2年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61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8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4元。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290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58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663元。
2021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3766元;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667元。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2023年
序号 |
赔偿项目 名称 |
计算方法 |
主要证据 |
其他说明 |
一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等收款凭证计算。 |
住院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出院记录等证据。 |
1、因参加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2、医疗费未超过1.8万元的,不划分责任比例、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进行赔付。超过1.8万元的部分根据责任比例应由侵权人负担的部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该扣除部分由侵权人负担。 |
二 |
后续 治疗费 |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三 |
营养费 |
30元/天×营养期 |
提供病例资料、医嘱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 |
住院期间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医嘱未明确的,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
四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60元/天×住院天数 |
病例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明住院事实及住院天数。 |
|
五 |
护理费 |
1、住院期间:130元/天×住院天数; 2、出院短期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
住院记录及医嘱。 |
对长期康复护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 |
六 |
误工费 |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2、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计算;其他行业按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计算 |
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主要证据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 明等证据。 |
1、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时间; 2、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为准;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意见未明确休息天数的,不应简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还应结合受害人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和工作情况等综合确定。 4、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0591元,2022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4517元。 |
七 |
残疾 赔偿金 |
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伤残赔偿指数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
1、自首次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伤残赔偿指数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3、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697元。 |
八 |
死亡 赔偿金 |
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赔偿年限(年)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
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下的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九 |
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 |
1、丧葬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2、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
1、对丧葬费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2、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
1、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 2、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397元。 |
十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受害人伤残的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死亡的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
1、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25967元; 2、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算点;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 4、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其他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十一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受害人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结合参考赔偿金额确定,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乘以伤残赔偿指,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事故造成两个以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高不超过20万元。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
伤残等级及对应的参考赔偿金额为:一级伤残5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十级伤残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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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费用根据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维修的,按维修票据计算或者根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或者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如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费用,根据损失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00元范围内酌定。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
除车辆维修费用外,其他财产损失如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损失金额等予以证实。 |
十三 |
交通费 |
1、同城就医的按照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的,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票据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
受害人因客观交通情况或者治疗需要使用私家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就医的,参照当地出租车运营价格确定往返交通费用,一般不超过500元。 |
序号 |
赔偿项目 名称 |
计算方法 |
主要证据 |
其他说明 |
一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等收款凭证计算。 |
住院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出院记录等证据。 |
1、因参加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2、医疗费未超过1.8万元的,不划分责任比例、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进行赔付。超过1.8万元的部分根据责任比例应由侵权人负担的部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该扣除部分由侵权人负担。 |
二 |
后续 治疗费 |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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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营养费 |
30元/天×营养期 |
提供病例资料、医嘱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 |
住院期间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医嘱未明确的,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
四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60元/天×住院天数 |
病例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明住院事实及住院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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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护理费 |
1、住院期间:130元/天×住院天数; 2、出院短期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
住院记录及医嘱。 |
对长期康复护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 |
六 |
误工费 |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2、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计算;其他行业按照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计算 |
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主要证据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 明等证据。 |
1、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时间; 2、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为准;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意见未明确休息天数的,不应简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还应结合受害人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和工作情况等综合确定。 4、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0591元,2022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4517元。 |
七 |
残疾 赔偿金 |
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伤残赔偿指数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
1、自首次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伤残赔偿指数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3、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697元。 |
八 |
死亡 赔偿金 |
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赔偿年限(年)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
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下的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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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 |
1、丧葬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2、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
1、对丧葬费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2、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
1、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 2、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397元。 |
十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受害人伤残的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死亡的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
1、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25967元; 2、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算点;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 4、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其他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十一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受害人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结合参考赔偿金额确定,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乘以伤残赔偿指,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事故造成两个以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高不超过20万元。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
伤残等级及对应的参考赔偿金额为:一级伤残5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十级伤残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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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费用根据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维修的,按维修票据计算或者根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或者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如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费用,根据损失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00元范围内酌定。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
除车辆维修费用外,其他财产损失如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损失金额等予以证实。 |
十三 |
交通费 |
1、同城就医的按照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的,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票据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
受害人因客观交通情况或者治疗需要使用私家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就医的,参照当地出租车运营价格确定往返交通费用,一般不超过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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