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8 11:06:3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郭某的委托,律所指派我担任就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郭某,及郭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9)浙01XX民初XX号】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

1、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医疗票据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无异议,标准过高,认可30元/天;

3、营养费天数无异议,标准过高,认可30元/天;

4、原告受伤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周四下午两点五十分许)和原告在交警队所做的笔录,事发当天原告在听养生保健课,可以推测原告没有工作,故误工费不认可。

5、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

6、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过高,本案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程,被告认可10000元;

7、鉴定费并非直接损失,因由原告自行承担;

8、交通费未见发票,过高,由法院酌情认定。

二、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明知确定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停靠在停车线内,且距离停车线左侧空隙有45cm-50cm。又根据被告郭某在交警队的笔录,郭某发现车尾灯亮故而打开车门踩踏刹车时一只脚在车内,一只脚在车外,当时车门处于打开的静止状态,且据事后的模拟,一只脚在外时开启车门,车门最外沿还在停车线内。也即虽然涉案车辆的车门在事发时处于打开状态,但仍在停车线内,本次的事故发生主要在于原告在驾驶车辆时未注意前方动态造成(根据原告在交警的笔录:交警问,撞之前那车门时开着的,还是突然之间开开来的?原告回答,这个我不知道,就记得突然看到一扇开着的车门)。

2、涉案车辆停靠在道路右侧的停车线内,车辆左侧系机动车道,车辆右侧有非机动车道,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存在过错。

3、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上牌照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存在过错。

4、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未佩戴安全头盔,反而将安全头盔挂在车辆车把上,其未带头盔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情加重。本案中原告受伤的主要部分在头部,也因头部受伤造成了严重的伤残,倘若原告佩戴头盔,本次事故也许还会发生,但头部伤情就不会如此严重。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郭某对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当,被告郭某承担民事赔偿金额的50%较为合适。

三、关于事故保险。

案涉事故车辆陕XX号小型轿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投保期限是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损失优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承担。

四、被告郭某某系陕XX号小型轿车的车主,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郭某垫付了医疗费2523.8元。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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