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
2018年XX月XX日18时56分许,某某驾驶浙AXX 号小型轿车在萧山-缪家-联谊所前镇缪家村156号门口时因操作不当驶入河内,造成车内乘客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某某及其家属支付死者前期丧葬等相关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
对于某某的死亡,肇事司机某某及其家属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某某家庭困难,但某某依然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某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某某的刑事责任,故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某某,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死者家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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