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男,19X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郑君律师,系特别授权。
请求事项:
请求杭州市XX人民法院调查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011012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所涉交通事故的现场勘验照片、视频,当事人报警记录及相关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4时许50分,某某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沿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由南向北经“880号VIVO手机店”路段时,与右侧由某某开启的陕XX号小轿车左前车门发送碰撞,造成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011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此事故中,由于对事发时某某开启的车门状态和车门位置等与事故成因直接相关的情况无法查清、判定,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在民事赔偿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上述事实在事故认定证明中未予体现,又因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上述证据,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贵院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勘验照片、视频,当事人报警记录及相关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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