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肖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30721XX。
乙方: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30102XX。
2017年11月14日15时53分许,甲方肖某某驾驶杭243XX号电动自行车在石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池塘庙路南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乙方贺某某驾驶的杭23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乙方贺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认定(杭公交认字【2017】第00XX号):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乙方贺某某经医院治疗后目前已恢复良好,现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造成贺某某受伤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车辆损失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整,大写 XX元整。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 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XX元整,乙方收款账号为:账户名:XX,账号:XX,甲方向上述账号打款即视为履行完毕。
三、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乙方贺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任何一人保证今后不反悔。乙方清楚本次事故的调解是一次性解决,乙方自愿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后遗症的所有费用。
四、甲乙双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
五、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协议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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