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女,汉族,19XX年01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浙江省XX。
被告一:某某,男,汉族,19XX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浙江省XX。联系方式:XX。
被告二:某某,女,汉族,19XX年11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浙江省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XX。
负责人:金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 XX元(详见计算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非医保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09日上午,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浙XX的小型轿车沿恒昌大道自西向东行驶,10时39分许行驶至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188号地段掉头时,与原告驾驶的沿恒昌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的车牌号为浙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0726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之后,原告被送往XX人民医院、XX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现病情达到临床稳定状态,经XX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被告二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事故车辆在被告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三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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