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13 18:20:59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某某,男,侗族,19XX年05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系死者XX丈夫。

原告二:某某,男,侗族,20XX年10月0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系死者XX儿子。

原告三:某某,女,汉族,20XX年01月1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系死者XX女儿。

原告二、三共同法定代理人:某某。

原告四:某某,男,汉族,19XX年04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系死者XX父亲。

原告五:某某,女,汉族,19XX年12月0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系死者XX母亲。

被告一:某某,男,汉族,19XX年10月0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身份证号:341226XX。

被告二:某某,男,汉族,19XX年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XX,身份证号:320326XX。电话:139XX

被告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住所地:上海市XX,联系方式:139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8XX,住所地:上海市XX,联系方式:021-574XX。

负责人: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五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元,被告三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非医保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07月08日11时25分许,被告一驾驶沪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萧山区信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山-信益线(0KM+600M)瓜沥镇党山立交桥路段时,与右侧沿党山立交桥行驶的XX驾驶的“杭2XX”号“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及XX随身携带的手机损坏、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0109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一负事故同等责任,XX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三为沪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一,被告二为苏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沪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四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XX死亡,作为责任方的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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