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9年12月17日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规定,结合我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际,制定本纪要。
一、案件范围
本纪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三、施行时间
本纪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纪要施行后新受理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纪要。本纪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纪要。
本纪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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