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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刚从公交车下来,就被一辆电动三轮摩托撞伤,公交公司是否要赔偿?近日,宁波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随着该案判决的生效,原、被告之间横跨近4年的诉讼得以终结。
下车时被撞成重伤
2016年11月,张某乘坐的某路公交车行驶至一公交站站台附近时,司机将车辆停在离站台横距约四五米远的位置,车身尚有一半挂在机动车道上,便开启车门让乘客下车。
张某此时突然发现自己坐反了方向,匆忙下车。然而双脚刚落地,就被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撞了个正着,造成脑疝、弥漫性脑肿胀、枕骨骨折等7处部位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当天转入ICU病房。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后,公交司机下车与他人交谈了约1分钟,随后驾车离开,未及时救助张某。
经查明,吴某并未取得相关驾驶证,其所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曾进行依法登记,且吴某是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2017年1月,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乘客在治疗期间死亡
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张某因伤势严重辗转多家医院治疗。
2017年至2019年,张某先后向鄞州区法院、高新区法院提起3次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各阶段的医药费、治疗费等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2020年6月,张某再次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同年7月,张某因颅脑外伤术后等原因去世,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张某支付足额票价并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驾驶员未尽到安全运输、安全下客的义务,事后也未进行及时救助,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张某因事故造成的颅脑重伤及吸入性肺炎不断引发后遗症,治疗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被告则辩称,该事故是张某到站后发生的,此时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司机没有靠近公交车站台停车是因为站台附近车辆、行人秩序混杂,紧靠站台停车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张某被撞是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公交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故无需赔偿。
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站。本案中,被告驾驶员在未靠近公交站台时即开启车门让乘客下客,导致张某在下车过程中被第三人撞倒,且在张某被撞后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下车虽匆忙,但其双脚着地即被撞倒,没有观察反应的机会,不构成重大过失,来往车辆、行人多也不能构成驾驶员可违规停车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其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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