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享:
4名男子一起喝酒后,2名男子各自载着另外2个人飙车。结果,一辆车出了事故,驾驶员死亡,乘客受伤。谁该为驾驶员的死亡买单?日前,温岭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9年2月24日凌晨,温岭机新线新河镇下章村路段,一辆轿车撞上道路护栏后驶出路外。车上有2名男子,驾驶员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陈某受伤。
原来,当晚叶某、陈某、廖某甲和廖某乙在烧烤店喝酒吃夜宵后,叶某提议回家开轿车出来转两圈,4个人都同意了。随后,叶某、廖某乙分别开车载着陈某、廖某甲,在酒精的刺激下展开竞速,平均速度约为140公里/小时,超过路段规定限速50%以上。行驶到下章村路段时,惨剧发生。
同年3月22日,廖某乙被市交警大队传唤,接受调查。6月24日,廖某乙被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廖某乙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9000元。
今年4月,叶某家属将陈某、廖某甲和廖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近90万元。
叶某家属认为,叶某的死亡结果是各被告共同参与、共同作用、共同过错下造成的,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死者叶某自身有过错,要求三被告对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按照60%的比例予以赔付。
3名被告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是叶某自身行为所致,因此他们的行为与叶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廖某乙辩称,叶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自身要承担90%的责任。廖某甲认为,在两车竞速过程中,他因醉酒在副驾驶座上睡着了,事发后被廖某乙叫醒,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表示,当时是叶某邀请喝酒的,回家开车出来转两圈也是叶某提议的,开车的时候叶某没有系安全带,如果系上安全带也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与三被告相聚饮酒后提议,由其驾驶车辆与被告廖某乙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酒后超速竞驶车辆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仍提议并为之,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作为事发前共同饮酒的参与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劝阻等注意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可认定有一定过错。三被告明知叶某处于醉酒状态,不仅没有尽提醒等注意义务,还积极响应参与其所提议的竞驶危险行为,故饮酒、追逐竞速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对叶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最后,法院酌定对本案损害结果由叶某自担75%责任,被告廖某乙承担16%责任,被告陈某承担5%责任,被告廖某甲承担4%责任。经法院审查,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为14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就共同饮酒行为而言,如果饮酒人出现不适或醉酒状态时,同饮者应当预见到饮酒行为可能对该饮酒人造成损害,即对饮酒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采取积极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这种义务包括当饮酒人出现醉酒状况时,同饮者负有劝告、阻止其作出危险行为的义务,否则同饮者应当对饮酒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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