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浙0106民初7692号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网
附言:本案向法院起诉后原告与保险公司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故而撤回本案诉讼。
判决书正文:
原告:窦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饶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iv>
负责人:赵晓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佳丽,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华某、浙江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窦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窦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书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倪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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